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今年第9次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党组织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党组织不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本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该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批准入党或拉入党内,利用职权强令发展,或指名要党支部接收某人入党、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拿“入党”送人情、搞“照顾入党”等;
(二)批准培养考察未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本单位的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年的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三)批准未经发展对象培训(特殊情况且已书面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的除外)或培训不合格者入党;
(四)批准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入党;
(五)批准未“双过半”的党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双过半”指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赞成人数均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六)没有召开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审批(审查)预备党员的接收或转正,或审批(审查)两个以上的对象时,没有逐个审议和表决,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记录不能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对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的决议,非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未予讨论审批,以及因遇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
(八)给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九)未认真审查转入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入党材料,导致发展党员工作发生失误;
(十)审批预备党员接收(转正)后,没有及时更新党员库信息,或没有按期报送审批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名册,或登记信息、报送名册发生漏报、多报、错报等。
第五条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党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手段,或没有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如入党申请人未满18周岁;没有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未经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未满一年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和转正前未公示及征求群众意见;发展对象未经过培训发展入党;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年召开党支部转正大会等;
(三)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未经逐个讨论和表决,或每个单位时间(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或一个晚上)超过4人的;
(四)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由于对党员要求不严,导致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到会没有超过应到会半数的,或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本人、入党介绍人没有到会参加的;
(五)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或转正,以及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党支部重要会议记录没有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或没有形成支部决议;
(六)发展政审或预审不合格者入党,或政审情况没有形成结论性材料,或结论性材料明显与有关事实不符;
(七)没有认真履行指导和审查职责,出现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及思想汇报等非本人亲笔撰写,或者对明显错误问题没有及时纠正;
(八)没有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严格考察,或没有规范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入党材料,出现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涂改严重、签名印章不齐全等情况。
第六条党员发展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发展资格,三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一)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二)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三)对党组织有其它隐瞒欺骗行为;
(四)《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不是本人亲笔书写。
第七条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条责任追究办法: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即“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予以处理。
(二)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较为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校党委组织部对所属党委(党总支)发放《预警通知书》(见附件),同时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到位,责成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书面思想检查,严肃纠正弄虚作假行为。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可参照学校做法,对发展党员工作存在问题的党支部发放《预警通知书》。
(三)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第九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