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对象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8   动态浏览次数:763

 

 

 

师委党校〔20156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校分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党员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文件中“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的精神要求,经校党校研究,由各分党校分别举办发展对象培训班,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短期集中培训,引导全校党员发展对象了解党的政治生活准则,提高党性修养和共产主义觉悟,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更加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理论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关心党的建设,培养党员意识,切实提高我校党员发展对象的整体质量。

二、培训对象

经党组织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

三、培训形式

发展对象培训班原则上定在每年的3月、4月、10月和11月这4个月内举行,以专题讲座、课堂教学为主,适当结合观看录像、讨论交流、社会实践、撰写心得、自学、考试等形式。集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

四、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重点讲解党的性质与宗旨、党的指导思想与纲领、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等。

五、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形式由各分党校自行决定。各分党校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将培训计划、合格人员名单(包括证书编号,所在年级专业)各一份送交校党校存档。考核合格者经校党校审核后,由校党校发给结业证书,原则上未取得结业证书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六、培训要求

1.各分党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教学内容,积极做好发展对象集中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2.各分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需照常举办,未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不得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培训。已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则无需再多次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3.各分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从201510月份开始举办,发展对象人数较少的分党校可以采取与其他分党校合办的形式。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培训时间需填写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培训时间。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

201596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                                              20159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