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开展全省副处级以上干部“五五”普法通用法律知识统一测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1   动态浏览次数:568

 

 

师委组〔201017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副处级以上干部“五五”普法通用法律知识统一测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每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含校聘和参照校聘管理),强调测试的重要性,组织动员副处级以上干部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参加测试。

2.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五五”普法通用法律知识学习,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学的水平。

3.因每人可以多次参加测试,以最好成绩作为本人的最终成绩。请组织副处级以上干部尽早参加测试,力争取得较好成绩,并于910前向校党委组织部上报第一次参加测试统计情况。

4.9月15测试截止后,及时做好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测试的统计工作,填写好测试情况统计表,并于 9月16上交校党委组织部。

 

附件:1.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副处级以上干部“五五”普法通用法律知识统一测试的通知》

2.测试情况统计表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0830

 

 

 

 

附件1

关于开展全省副处级以上干部“五五”普法

通用法律知识统一测试的通知

闽法宣办〔201012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省“五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和省法宣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闽法宣办〔200713)和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闽法宣办〔20092号)的要求,决定于今年815日至915举行全省副处级以上干部“五五”普法通用法律知识统一测试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范围

  通用法律知识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宪法和规范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廉政法律法规;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

  二、测试对象

  (一)各市、县(区)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省直各单位(含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各高等院校副处级以上干部。

  “副处级以上”,包括领导和非领导职务。

  三、测试时间和方式

  本次测试采取网络考试的方式进行。

  省法宣办将于815915在福建普法网(网址:www.fjpf.gov.cn)上开辟“全省副处级以上干部‘五五’普法通用法律知识网络测试专栏”,参考人员可在规定测试时间内登录网站,点击进入测试专栏,填写姓名、单位、职务等资料,即可参加测试,测试时限为120分钟。测试成绩将在试卷提交后由网络自动改卷形成,成绩60分以上的合格。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带头学法用法,主动参加此次测试,为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做出表率。

  (二)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测试任务。

  (三)参加测试人员要端正态度,严肃纪律,防止代做代考,防止应付了事,真正通过参加普法测试达到“以考督学、以考促学”的目的。

  各设区市普法依法治理办、省直各单位和各高等院校要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组织测试的基本情况(含应考人数、实考人数、未考人数及原因等)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全省副处级以上干部“五五”普法通用法律知识统一测试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920日前报省法宣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和实施此次测试情况将作为“五五”普法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八月五日

 

 

 

 

附件2

测试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应考

     

实考

     

缺考

    

未参加测试人员名单

未参加测试原因

 

 

 

 

参加测试人员名单

最好测试成绩(分)

 

 

 

 

 

 

 

 

领导签字: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