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关于学院院长助理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2   动态浏览次数:1652

师委组〔2007〕3号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学院院长助理岗位作用,拓宽学院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渠道,营造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参照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助理岗位设置的要求,就学院院长助理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学院院长助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学院一般可设置1名,没有合适人选也可以不设。同时具有博士点和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人才培养基地的学院可设置1—2名。

二、岗位性质

学院院长助理岗位属于领导辅助岗位,不是常设岗位。

助理不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原职级待遇不变,主要作为学院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三、德才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德才条件

担任学院院长助理的人员应符合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关德才条件的要求。

(二)任职资格

1.专任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专任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正科级任职经历。

2.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非中共党员教师、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3.要注意选拔符合条件的非中共党员教师、干部担任学院院长助理。

4.要重视选拔妇女干部在学院院长助理岗位上锻炼。

四、职责权限

学院院长助理可根据学院主要领导或领导集体的授权处理学院有关工作或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院长助理可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五、任免管理

1.学院院长助理的聘任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核准后,由所在学院发文聘任。

在核准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学院院长助理聘任核准报告;

2)拟聘任学院院长助理人员的现实表现材料;

3)学院院长助理任免审核表。

2.各学院在院长助理聘任(免)后应及时将相关的聘任(免)文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存档。

3.学院院长助理任期一般为3年,因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可连任一届。需要连任的,须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学院原聘任的院长助理如需重新聘任,应按本通知要求报校党委组织部核准,未经核准的视为自行解聘。

其他部门一般不设助理岗位。因特殊需要须设置助理岗位的,应事先征得组织部同意,并参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学院院长助理任免审核表.doc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7年1月10日

  

主题词:干部工作  院长助理  通知

  送:校领导,助理。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7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