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处级以上干部2008年下半年收入申报及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中办发〔2006〕30号、闽委发〔1995〕13号、闽委组〔1996〕审字002号文件规定,处级干部每半年须向组织申报个人收入,其中党员干部还须每年集中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到校党委组织部网站(zzb.fjnu.edu.cn)下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汇总表》,如实填写个人收入及2008年度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其中《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汇总表》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统计),并务必于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