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处、科级干部2009—2010学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师委组〔2010〕15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教职工2009—2010学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师人〔2010〕25号)精神,现将我校处、科级干部2009—2010学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0年6月在职的学校处、科级干部,校聘处级(含参照校聘处级干部管理)干部,不具有处、科级行政职务但受聘八级及以上职员的干部,保留处、科级待遇的干部,附中党政领导及办公室主任,附小党政领导。
担任辅导员的科级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另行规定考核办法,不需参加党政干部年度考核。
二、考核步骤
(一)个人述职
1.述职的主要内容:(1)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加强理论武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2)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班子主要负责人述职还应包含本单位各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情况;(3)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4)廉洁自律情况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各考核对象应认真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写出2000字以内的述职报告,并填入党政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栏。
2.述职范围:(1)各学院、馆、中心、集团、公司的党政领导应向本单位的全体教职工作述职报告;(2)机关各部、处、室领导应向本部、处、室全体干部职工和分管校领导作述职报告;(3)科级干部应向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以及本科室全体同志作述职报告。
(二)民主评议
教职工在听取考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后对其进行评议,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各单位要将测评情况填入党政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民主评议”栏。
(三)组织意见
各学院、馆、中心、集团、公司考核对象的组织意见,要根据本人的德、能、勤、绩、廉和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的情况,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后形成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并负责填入党政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组织意见”栏。
机关各部、处、室考核对象的组织意见,要根据本人的德、能、勤、绩、廉和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的情况,经部、处、室党支部研究,写出初步意见(包括综合评价等级),机关党委根据党支部意见和考核对象表现(其中处级干部的组织意见还需征求校分管领导的意见),形成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并负责填入党政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组织意见”栏。
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处、科干部年度考核人数的20%(担任辅导员的科级干部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另行规定,考核人数不作为各单位测算处、科级干部考核优秀比例的基数)。凡在学术风气、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计划生育等方面出现影响学校整体声誉事件的,均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五)考核对象确认考核结果
在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后,考核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对象,并由考核对象在党政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本人签名”栏中签字确认。
(六)考核应填写的表格
1.考核对象应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党政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填写考核表要求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
2.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应填写个人考核表中应由单位填写的内容以及《福建师范大学党政干部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
以上表格均可在校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需以16开纸打印)。
三、具体要求
1.
2.
3.党政干部年度考核的综合评价等级应与报人事处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综合评价等级相一致。
4.对本年度内调任、转任、军队转业、立案受审、受党纪政纪处分等特殊情况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参照闽师人〔2010〕25号文的有关条款执行。
5.挂职锻炼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借用及受组织选派在校外单位任职的干部,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及所任职的校外单位提供。
6.考核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政干部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
7.考核表归入干部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聘)用的依据之一,考核对象及各单位务必按照存档要求规范填报考核表。
8.各单位要按照以上时间要求做好处、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做到不延误、不漏报。
四、福清学院处、科级干部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主题词:干部工作 年度考核 通知
抄 送:校领导。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0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