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9   动态浏览次数:2664

 师委组〔201423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福建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校大部分党支部本届任期已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校本届任期已满的党支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学校实际,通过集中换届,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推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学校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工作安排

本次换届选举涵盖全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应在1125日前完成。

(一)组织准备阶段(117日前)。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成立党支部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通过学习和工作总结,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换届选举工作的目的、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1.加强宣传教育。要搞好宣传发动,做好党务教育,并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换届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换届工作,依法行使个人的民主权利。各党支部在换届选举前,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福建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党员进行一次增强党性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意识,正确理解换届选举的意义、程序和相关要求,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换届工作,正确行使个人的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2.总结支部工作。各党支部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201110月以来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重点围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情况,为师生办好事实事情况,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等方面,在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并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选举实施阶段(1120日前)。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做好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工作。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或全体党员大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

2.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将候选人初步人选报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查,各单位党委要切实负起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审查把关职责,为选优配强新一届支部书记和委员打好组织基础。

4.党支部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根据规定,所确定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5.进行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方为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应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新一届支部委员会产生后,举行委员会会议,采取等额选举的方法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单位党委(党总支)批准。

(三)总结备案阶段(1125日前)。

1.各党支部对本次换届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单位党委(党总支)备案。

2.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于1125日之前将《党支部换届选举情况报告表》、《党员花名册》(见附件,可在组织部网页下载)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党支部换届工作,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党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承担起领导和指导责任,把换届选举工作抓紧抓好。

2.规范程序,严明纪律。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和原则性强,组织程序严密。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办法和政策要求,规范操作。要加强对党支部换届选举的监督指导,对违反选举工作纪律、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党员,将严肃查处。

3.科学设置,优化组织。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紧密结合本次支部集中换届,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的具体要求科学设置党支部。一要优化教职工党支部设置。要在原有教职工党支部设置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进在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教学团队、科技及人才培养创新平台等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单元上建立教师党支部。二要切实优化学生党支部设置。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超过30人。凡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成立班级党支部。要积极探索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对应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的新方式,实现党建工作与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

4.选优配强支部书记和委员。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党支部换届工作的指导,把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选拔出来,着力增强党支部服务事业发展、服务师生群众的能力。对于教职工党支部,要把党员中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团队负责人、机关部(处)长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作为新一届支部委员、书记候选人的重点酝酿对象,以促进“一岗双责”的履行。对于学生党支部,要把模范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五四”青年节期间对青年学生提出的“勤学、修德、明辨、笃实”要求的学生党员推选出来,以强化学生党建工作的标杆示范作用。同时,要及时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党务培训,通过专题辅导、工作研讨、新老传帮带等方式,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5.抓住契机,推动党建。要把换届选举工作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结合起来,与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基层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和动力,不断提高党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党建科学化水平。

 

附件:1.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2.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报告表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报告表.xls

          3.党员花名册党员花名册.xls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41027

 

 

 

 

 

附件1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一、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支部换届选举一般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支部换届选举一般有以下程序:

()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均指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方可进行选举;

()通过选举细则(或选举办法)

()推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宣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

()大会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二、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分工有哪些要求?

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三、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如何产生?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一般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考察了解;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召开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进行选举。

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这些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支部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在选举过程中,到会参加选举的党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到会参加选举的其它党员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五、党的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有的党员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年高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作调动,外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毕业分配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均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绝不允许因实到会党员数达不到规定人数而擅自减少应到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