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福建省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党委: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五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不断加强高校党总支的思想、理论、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使总支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的具体实际,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福建省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暂行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中共福建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国共产党福建省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的实现。
第二章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或不足50人,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的单位,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7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规模较大的单位还应设专职党务干事(秘书)1名。
第七条 党总支总书记、副书记应挑选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能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熟悉教学、科研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的总支部副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整个工作量的1/2。符合条件的党员系主任可参加党总支工作。
第三章 系党总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抓好党的自身建设
1、党员教育 根据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系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政治和业务素质。
2、党内生活 要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总支部和系党员行政负责人每学期要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党员管理 党总支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围绕教学科研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
4、支部建设 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并不断地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帮助。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情况,要根据教工、学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5、发展党员 审查党支部的发展工作计划,加强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入口关”。
6、党风党纪 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党员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处理,严肃党的纪律。
第十一条 领导全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1、组织全系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教育党员和群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系的各项任务。
2、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特别重视青年老师、干部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3、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做好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加强对本系干部的教育,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
2、向学校党委提出系领导班子配备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工作。
3、做好本系科级以下党政干部的选拔、考察、配备工作。
4、参与讨论本系教师的培养进修工作。
5、配合学校党委做好系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经常召开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适时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第十四条 做好本系教职工选派出国、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系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特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机关党总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十七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总支部的决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总支部的实际,制订总支部工作的年度、学期计划或一个时期的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机关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配合行政领导及有 关部门做好机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对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工作、学习、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搞好工作,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的有关情况、问题转告有关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具体任务同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关心、支持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了解和关心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机关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与机关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动员、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总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习制度
系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党总支部委员会中心组的学习,中心组学习要有计划,要精,要管用,要理论联系实际。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集体领导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
2、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工的工作。
3、党总支部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性。
第二十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1、党总支部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教职工对党总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深入学生中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4、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总支部、行政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2、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经上级党委同意。
3、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通知与会人员。每次会议重点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
4、要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5、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专人记录,并备专门的记录簿。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会议制度
党总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党总支部的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党总支部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系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1、系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讨论或决定本系党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基本形式。
2、系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参加党政领导联席会,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由党总支部书记或系主任主持。
3、党总支部书记与系主任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将分歧意见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其它各类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如遇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福建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福建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