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9-06   动态浏览次数:315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下同)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民办高校党委一般设委员5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民办高校党委应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  根据民办高校的办学特殊性和具体情况,民办高校暂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在党委委员中确定一位同志分管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专指由党委组织部门、教育工作部门或地方党委选派到民办高校担任校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人员。

第五条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选派工作,由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牵头,商有关设区的市委或独立学院举办高校的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派。

第六条  根据民办高校班子配备情况,可选派党委书记,也可选派专职党委副书记。

第七条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应从熟悉党务和教育工作、德才兼备的党员中推荐考察产生。

第八条  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按现行高校干部管理体制管理。由设区市管理的民办高校,其党组织负责人由设区的市委进行日常管理,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进行宏观指导并定期会同设区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九条  选派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民办高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参加学校董事(理事)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决策机构和行政机构中的党员,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的领导班子,实行交叉任职。

第十条  选派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高校的政治核心作用,正确履行党组织的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8、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十一条  建立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分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定期报告每学年一次,内容包括:学校党委基本工作情况,本人履职情况,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报告随时进行,内容包括:学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发生重大安全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上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和所在设区的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建立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派出高校对民办高校的帮扶机制。由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派出高校与派往的民办高校建立党建工作结对帮扶关系。派出高校应大力支持选派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开展工作,建立定期与所帮扶的民办高校联系、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各派出高校的师资、人才、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帮助民办高校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为选派的党组织负责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同时建立必要的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将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选派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编制由原所在单位解决。公办高校选派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厅、处级领导,不再核增领导职数。对高校因选派空出的厅、处级领导职位,一般不再配备,因工作确实需要配备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选派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厅、处级领导调回选派高校,选派高校厅、处级领导职数已配满的,可先超职数配备,待领导职位有变动时再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选派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人事关系留原所在单位,工资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按人事部门的规定发放,工作津贴由原所在单位按同级别人员标准发放。所在的民办高校不再发放工资、津贴和其它各种形式的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