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8   动态浏览次数:1539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各单位:

现将《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

2019417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分校(下称“分党校”)建设,更好地发挥分党校在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分党校是指依托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建设的党校,是二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依托,在学校党校的统一管理和督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党员教育主阵地、干部培训主渠道、党性锻炼大熔炉的职能作用,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员干部和党务工作者进行教育培养。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分党校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一名,一般分别由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分党校应建立校务委员会,成员3至7人,一般由党委委员、组织员(党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等组成。校务委员会要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定期研究、组织实施党校培训计划和建设规划,并及时处理党校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四条  分党校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一般由各二级单位党委组织员(党办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分党校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五条  教学工作是党校的中心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教育和培训。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分党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把理论教育同党性锻炼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制定培训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实践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校党校负责对各分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和党校工作的重点,确定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培训形式。主要形式有:1.系统培训。对各级学员分层次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现代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等知识的培训。2.短期轮训。根据不同时期党委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的需要,确定特定的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培训。3.专题研讨。针对不同时期党建工作的特点、难点问题和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专题研讨。4.工作研究。按不同的工作性质,进行岗位、职务培训。培训时间以中短期为主。

第七条  分党校要针对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实际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切实有效的教育培训。每学年至少举办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发展对象培训班,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入党动机教育。要按照学校党校有关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间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和专题讲座不少于6讲。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24学时。其教学计划、培训名单和考试命题等文书档案应及时上报校党校。校党校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抽查考试,以检测各分校办班情况和培训质量。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班理论教学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关于意识形态、宗教问题的理论、方针和政策等。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及疑点问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着力解决学员思想中存在的深层次认识问题,要把加强学员的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党课教材由学校党校统一选用。

第九条  分党校应结合实际开展实践性强、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教学改革和探索。做到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集中授课与学员自学相结合,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充分运用新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使培训教育活动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其中理论教学以课堂集中授课为主,如主题报告、专题讲座和讨论课等;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考察、专题调研、主题实践、志愿服务等。

第十条  分党校学员考核采取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结业考试为主,同时结合社会实践、日常考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结业考试由分党校命题和组织。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分党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资料建档及管理工作。需存档的资料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讲义课件、学员名册、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需存档的资料等。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分党校应有相对固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及教学经验,并热心支持党校的教育工作。分党校教师可根据需要从学校党委讲师团、党校教师、思政课教师、学院党政领导以及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校内外专家、学者、党员干部和党务工作者中遴选。

第五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党校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经费,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教学场地与设备。各单位也要划拨一定经费专门用于党校分校建设。

第十四条  各二级党委要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努力提高党校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党校要坚持从严治校的方针,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教学纪律,逐步做到教学工作制度化、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